• 吉林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吉林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是多少)
  • 2024-06-30

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一条 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为加强对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发挥其多种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保护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法律分析:现场买票都需要身份证,你可以到当地派出所办理临时身份证,或开具身份证明。

1988年11月9日,吉林省人大七届六次常委会通过了《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成为中国首个实现“一区一法”的自然保护区。 1992年8月,长白山保护区因其国际重要性,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评为A级自然保护区。

机动车环保检测到哪里?

临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在临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位于吉林省临江市鸭绿江大街41号。宗旨:为环境保护提供监测保障。

机动车到期年检可以在当地的汽车检测站或检测中心进行,车管所一般都会设有专门的窗口,方便车主办理年检。年检是法律要求的,也是强制性的,所有上路行驶的车辆都需要进行年检。为了方便车主,政府出台了六年免检政策,只要满足六年检验要求的新车,每年都可以免检。

机动车到期年检只需到车管所以及车管所指定的车辆年检站或检测中心就可以了,车管所在检测站一般都设有窗口,汽车检验合格后直接就可以在窗口盖章。年检内容 检查发动机、底盘、车身及其附属设备是否清洁、齐全、有效,检验车辆的制动性、转向操纵性、灯光、排气,检验车辆是否经过改装、改型、改造等内容。

车辆年检需要到汽车检测中心,或者叫做检车线,一般车主所在的市内或者县内,都会开设几家汽车检测中心,车主选择合适的检测中心,办理车辆的年检手续即可。车主需要携带身份证、行驶证、交强险副本、车船税证明,将车辆开到机动车检检测中心,然后按照要求完成检测,到到本地有资格证的机动车检测站去检测。

吉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办法

第四条 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建立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协作共享机制,研究解决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气象事业,规范气象工作,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促进气象事业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管理,促进气象事业更好地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气象预报、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气象科学研究和气象服务等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加强气候资源保护,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吉林省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资源监测、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气候资源作为可再生资源,是未来人们开发利用的丰富、理想的资源,只要保护好这种资源,就可以取之不尽,用之不竭。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为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吉林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2001修改)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工健康,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废止《吉林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吉林省劳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项“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安全资格审查认证;”删除。

3、吉林省工业劳动卫生 1989年8月22日 1991年《吉林省工业劳动 管理办法 省政府第24号令 卫生管理条例》有新规定。65 吉林省化妆品卫生管 1989年5月8日经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理办法 省政府批准,吉府法字 〔1989〕13号文66 吉林省预防和控制狂 1991年2月7日经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4、修改《吉林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吉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吉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3件省政府规章。(详见附件1)废止《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等65件规章。(详见附件2)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

5、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章特别规定涉及一系列关于集体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的条款。首先,第三十二条强调了用人单位与职工的一方应通过平等协商,以书面形式就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等事项进行协商,双方需在收到对方协商要求后的二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6、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与劳动保护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保护,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的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