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矿山环境监测中心(天津矿山研究所)
- 2024-07-25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建设研究
按照“简单、实用、高效”的原则,建立以矿山企业自主监测为主,定期监测与应急监测相结合的省、县和矿山企业的三级监测体系。预防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为实施全省矿山地质环境有效监管及政策调整提供依据。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分为两大类:一是根据已发生的地质环境问题,监测其变化情况,如数量、危害程度等动态变化;二是根据已掌握的地质环境问题的隐患情况,监测其变化趋势,及时预警预报,减少财产损失。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分区研究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原则 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 从全国和湖南省经济建设出发,促进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好当前与长远、整体与局部、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实现矿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十二年地质大调查成果回顾“十二五”期间水工环地质调查工作思路及重点...
1、开展了环渤海、东南沿海等沿海地区环境地质调查,基本查明了区域地壳稳定性、海岸侵蚀和淤积、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状况,并对重点港口和城市主要环境地质问题进行了专项调查,为制定该地区社会经济和城市发展规划提供了地质依据。
2、土地的开发利用有时未很好地考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致使环境质量下降,土地资源紧张。在土地的利用调查中水工环地质工作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几乎所有国家在国土整治、流域或区域的综合开发,都要涉及土地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问题,水工环地质调查与土地资源利用调查的协调发展具有极其广阔的发展前景。
3、北京地区区域地质调查工作历史的回顾 近百年来,北京地区先后开展过 3 次区域地质调查。
4、摘要: 前中央地质调查所 ( 1916 ~ 1950,简称地调所) 在新中国成立前总领和规划全国的地质调查工作,在中国的地质学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地调所进行了大量野外地质调查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尤其在地质人才的培养方面,为新中国输送了一批优秀的地质学者。
天津市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199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保护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遵守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章着重于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管理与扶持。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这类企业实行积极的政策,鼓励他们在国家指定范围内开采矿产,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仅作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少量生活自用矿产。
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已有的集体矿山企业,应当关闭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开采,由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并妥善安置群众生活;也可以按照该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实行联合经营等等。
第五章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
直到1997年1月,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章第三十五条中,才有对地质资料的如下规定:“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工作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支持、有偿互惠的原则向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这里指对地质资料的利用提出了原则,并未细化。